太原市装备制造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太原市装备制造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aiYuan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TYEM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太原市装备制造、铸锻造、科技及有关企业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和迎合发展装备制造业的国家大趋势,依靠广大会员、联系各方力量、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提高我市的装备制造业资源利用效率,整合太原市装备制造行业,集一市之力,参与世界竞争,提高本市装备制造业的行业竞争力。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太原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太原市民政局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缉虎营珠琳公寓13D。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广泛联系和团结经济理论界、企业界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开展装备制造行业的研讨和交流活动;
(二)为政府制定本市乃至全省装备制造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机制、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监督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建设装备制造业提供技术支持;
(三)深入装备制造企业调查研究,为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制定发展规划,开展项目论证和咨询服务,搭建项目融资平台,推广先进技术和运营模式,积极反映企业和社会诉求及政策建议,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桥梁纽带作用;
(四)开展装备制造行业的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太原及国内各地在装备制造行业方面的相互了解;
(五)编辑印制有关装备制造行业的宣传品,逐步为政府和企业建立全省装备制造行业的信息平台;
(六)组织开展装备制造行业方面的研讨、交流、培训等各类社会活动。
(七)接受政府委托、完成相关委托工作,助推行业发展,提高产业效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按时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应是热心参与推进装备制造行业发展的企业和团体包括社团组织,以及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院校等。团体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在协会的当然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查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和信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领导协会工作,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二)负责衔接政府领导工作,贯彻政府领导指示;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会长扩大会和会员大会;
(四)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对会员大会、会长扩大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六)带领协会班子成员执行协会活动计划;
(七)安排或组织所属单位和会员企业开展协会活动;
(八)主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组织相关工作考核,并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副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协调协会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办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工作,当好协会的参谋、会长的助手;
(二)负责拟定协会的活动计划、宣传、教育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三)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 的聘任、奖罚建议,确定工作人员的分工,并检查、指导他们的工作;
(四)联系协会的会员单位,经常向他们通报情况协调与他们之间的关系;
(五)负责协会各种会议的筹备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报告,总结和其它文稿;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职责
(一)本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长由2/3以上监事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负责对社团运转的监督,监事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协会重要会议应邀请监事参加,监事可列席协会各类会议,行使询问权、批评权、建议权,对理事会决策行为和秘书处执行行为可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权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
(三)经过监事决议,可对理事会和秘书处有关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裁定申请;
(四)对于协会运转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反章程规定的事项,可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的职责
(一)根据协会章程,积极参与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开展协会有关活动。
(二)贯彻执行协会的基本任务,按照常务理事会的分工,组织、检查和落实协会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未兼任协会具体工作职务的,可按照各自岗位的工作特点与兴趣爱好,应该组织或参加专题调查研究,协调指导协会有关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由会长主持。会长因事不能主持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担任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理事会负责。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组织机构图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