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我省将建立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与其在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支持或者限制。《条例》规定,建立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联合奖惩机制,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状况,在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支持或者限制。
另外,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同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向社会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由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动态行为,随着环境质量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者区域内产能饱和的行业,决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强化环保督察力度,《条例》规定,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可以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
记者 李飞飞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