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指南(第二期)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号)、《太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并政办发〔2017〕105号)等规定,现就开展太原市科技创新券(第二期)申领兑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一)在太原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
(二)入驻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或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商贸企业集聚区、微型企业孵化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创客。
二、使用范围
(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
(二)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
(三)企业和创客购买除以上两类服务外的其他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的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四)设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专题。支持专利导航服务,开展专利信息深度挖掘和定向分析;专利预警分析和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知识产权规划布局、集中托管、专利分析、专利质押评估和知识产权贯标辅导服务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信息服务、专利技术转移等的人才培训服务。
(五)设立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专题。支持围绕太原特色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的水资源节约和水环境重构、生产生活用能方式绿色改造、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的合作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咨询等服务。
(六)设立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专题。支持驻并国防科技创新载体开展科技资源共享、合作研发和科技咨询等服务;支持我市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各类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服务等。
不属于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外观造型设计、概念设计、商标设计、广告设计等工业设计类服务;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专利(成果)、技术和设备(仪器)购置;超过服务提供方经营服务范围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服务对象为非入驻该载体的企业(含创客),提供技术研发、投融资等服务;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和年费等国家专利局强制收费;已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且以试验外协费等科目列支的科技创新服务。
三、申领程序
本期创新券有效期为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有效,逾期作废。
(一)初次申领程序
1、注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域内企业或创客申领。申领方(创新创业载体)登陆“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218.26.227.179/inno),按照系统要求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完成企业注册并提交。创客(是指入驻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或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商贸企业集聚区、微型企业孵化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者)完成注册后提交所在创新创业载体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创新创业载体统一进行提交。
2、申领。创新券管理服务机构太原生产力促进中心对企业(含创客)网上注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领方即获得5万元创新券。
(二)非初次申领程序
非初次申领方使用已有的用户名登陆“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218.26.227.179/inno),选择申请创新券,即可完成创新券申领。
四、兑付
创新券由已注册申领企业和创客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申请兑现,先报先兑,兑完为止。
(一)绑定。申领方在相关科技创新活动完成后,将服务合同(协议)、支付凭证、服务结果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申请兑现,并通知服务提供方通过系统进行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二)提交纸质材料。完成创新券绑定后,申领方将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盖章)交到太原生产力促进中心(原件返回,复印件留存)。须提交的证明纸质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创新券申请表(在注册完成后由创新券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3、研发或服务合同(协议)(双方须签字盖章,合同章须与发票单位章一致);
4、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付费发票或事业单位收费收据);
5、服务结果[加盖服务提供方公章的能证明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完成的服务过程和结果资料];
6、企业(创客)承诺书(见附件,须签字、盖章);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有,请提交)。
(三)审核。太原生产力促进中心对企业(创新创业载体)通过系统上传材料和现场提交的证明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通过名单和兑付金额。
(四)审定。市科技管理部门对太原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的审核通过名单及兑付金额进行研究审定。
(五)公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结果在太原市科技局网站和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兑付。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市财政管理部门进行兑付。兑付总额在上年度结转资金额度内,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直接拨付企业或创新创业载体;超过上年度结转资金额度的,由市财政管理部门将兑付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开发区,由县(市、区)、开发区直接拨付企业或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创业载体及时拨付创客。
兑付申请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付申请金额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属于专题服务类比例为75%,其他为50%),每户企业(创客)每年兑付总额省市合计不超过20万元。
五、兑付受理时间
2018年太原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分为二批,兑付申请与纸质受理时间为:第一批为9月20—30日,第二批为11月15—20日。
六、创新券管理服务机构
创新券管理服务机构:太原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杨敏、 侯养全、张国钧、卜庆珍、袁志红、孙瑜;联系电话:3334575、3332809、3334338、3334538、3335058;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里西巷11号赛德大厦8层。
附件:《企业(创客)承诺书》
太原市科技局
2018年9月3日
附件.
企业(创客)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申领兑付太原市科技创新券,在充分知晓并接受《太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全部规定的前提下,使用创新券开展创新活动,并承诺如下:
1、保证注册、申领太原市科技创新券时,填报、提交的信息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2、本次申领兑付的创新券使用的创新活动,与已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且以外协费等科目列支的经费不重复。
3、在使用创新券时,与提供服务方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4、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使用创新券补助,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在使用创新券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无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财政资金。
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 (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