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能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更有助于企业发展。但在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其他政策,合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是不少企业会提出的问题。
1.不得叠加享受的情形: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件:财税〔2009〕69号、国发[2007]39号
2.可以叠加享受的情形: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财税〔2009〕69号
(2)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近年推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文件,均属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参考文件:财税〔2009〕69号
(3)核定征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的特定纳税人是指,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但是,对于享受以上政策的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