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山西制造网    2021-08-31    浏览量:411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本报记者以《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为题,专访了省政府安委办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王启瑞。

问: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加强和改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首先,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我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办、国办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重要文件,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转化为了法律规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其次,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实现我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作出了许多新规定,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进一步织密了安全生产法治网络,打牢了安全生产法治根基。以此为根本遵循,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制修订步伐,配套相关制度措施,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有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省委书记林武提出,抓安全生产要把严的思想、严的标准、严的要求、严的作风树起来;省长蓝佛安带头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多次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各位副省长主动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省政府连续13年以1号文件统筹部署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持续深化矿山、危化、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标本兼治、系统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重大事故尚未杜绝,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等问题依然突出。为此,我们必须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狠抓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为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问:企业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细化了相关负责人的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还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是细化了“五到位”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从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三是强制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强化了事前预防。

四是强化新风险新问题的防范应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法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针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加大了对从业人员的关怀,防范行为异常引发事故。规定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问:针对加强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强化了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了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是强化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三是强化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写入法律,为进一步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编制并公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对于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问:针对拒不整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现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上采取了哪些严厉的措施?

答:一是罚款数额普遍提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涉及罚款的违法行为,普遍提高了罚款额度。如对于发生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罚款数额最高可达1亿元。

二是处罚方式更加严厉。增加了按日累罚规定,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且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坚决打击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等恶劣违法行为。

三是严重违法行为惩处更加严格。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要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证照,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四是联合惩戒和公开曝光更加有力。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要进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要予以公开曝光,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提升。

问:我省在延伸和细化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方面,近年来,出台了哪些制度措施,下一步还要配套哪些制度规定?

答:近年来,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我省出台了一揽子制度办法。在责任落实方面,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有关部门和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等。在矿山安全方面,出台了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和监察专员制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等制度规定。在农村自建房方面,制定出台了《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等“四个办法、一个标准”,填补了农村自建房制度标准空白。在安全生产地方标准方面,起草并发布了《煤矿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地面抽采安全规范》等20多项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下一步,将修订《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政府规章,出台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事故调查评估等方面的制度,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度体系。

问:围绕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我省将采取哪些举措?

答:一是强化普法学习。按照省委书记林武的指示要求,督促相关企业负责人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法》。推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把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作为所属人员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

二是加强宣传报道。通过报纸、报刊等主流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方式搞好学习宣传。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宪法宣传周、普法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

三是严格监管执法。按照“三管三必须”等规定,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共进一步,形成合力。无论是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还是日常监管,都要从严执法,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报送,搞好行刑衔接,切实形成震慑。

四是督促企业落实。推动企业严格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等,避免因法律规定落实不到位而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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