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企发〔2020〕12号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中小微企业规范
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政办发[2017]113号)精神,鼓励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与条件
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并在省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2、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主营业务明确,发展前景较好,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节能和环保等政策要求,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和限制类的行业;
3、企业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存续满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4、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5、企业在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之间)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登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6、企业已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设立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47号)的要求,经审核,进入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二、奖励标准
民营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山西省中小微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见附1);
2、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情况、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开展情况的介绍;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5、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营业执照;
6、企业变更登记前的营业执照;
7、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8、经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股改完成前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审计报告、企业之前两年个会计年度(2016、2017年)财务报表(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申报时如满足最近一期报表出具条件的,还应附当期报表(2019年1月至股改开始前1月);
9、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股改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进行了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法律意见书;
11、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
12、如有评估及验资事项,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13、与其他三方中介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
14、企业若已挂牌或上市,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资料1需加盖企业、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章,资料2-14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形式。以上资料,按照顺序,采用A4纸制作成册。
四、申报审核程序
1、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需向注册地的县级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报材料。
2、县级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负责对申报股改奖励资金的中小微企业组织实地考察和初审,确认企业运行正常并确实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了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对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确保复印件材料与原件一致;在《山西省中小微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正式行文向市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3、市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市接到县级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后,需认真审核申报资料,结合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对企业改制目的、改制过程、改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并正式行文向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推荐。
4、申报资料及推荐文件一式两份于4月30日前报送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融资财务处。
五、组织2018年度列入观察期的企业进行补充资料
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晋企发[2019]71号)的要求,各市要组织2018年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观察期企业(名单见附件三)提供合法的18年度、19年度审计报告,并补充完善相关的申报资料,报送省局融资财务处,参加2019年度的专家评审,确定其是否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联系人:许罡 蔚振宇
电话:0351-5607179
邮箱:yuzhy2019@163.com
附:1、山西省中小微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docx
2、山西省中小微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docx
3、2018年申报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列入观察期企业名单.docx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