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有“办法”

山西制造网    2020-07-02    浏览量:626

6月30日,《太原市行政调解办法》公布。行政机关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使公民、法人等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

啥事能调解

《办法》明确了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对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土地权属、土地承包经营、知识产权等事宜产生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等。

也有一些情形不适用行政调解。主要包括: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申请人民调解并且已经受理的等。

怎样做调解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为调解机关。

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民事纠纷还需征求其他当事人同意),符合规定的,向当事人发送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或其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

调解机关调解争议或纠纷,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网络、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行政调解。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或者纠纷,可以采取听证、现场调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机关调解争议或纠纷,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情况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调解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享有啥权利

公民等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享有权利: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享有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无偿获得行政调解;申请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解人员回避;要求调解公开或不公开进行等。

同时,应履行一定义务:如实陈述纠纷或争议事实及提交有关证据;遵守调解纪律,尊重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生效的行政调解协议;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等。

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如果出现扰乱行政调解秩序,伪造证据材料,辱骂、威胁或者殴打行政调解员或对方当事人等行为,由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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