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第一部分 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十四)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2.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1)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2)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其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享受条件】
2.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七)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1.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0%;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7号)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医疗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八)降低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6〕26号)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具体名单参照《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公告》(公告〔2019〕3号)执行。
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2.《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公告》(公告〔2019〕3号)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五、印花税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具体名单参照《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公告》(公告〔2019〕3号)执行。
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2.《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公告》(公告〔2019〕3号)
六、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七、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晋医保电〔2020〕3号)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各市根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具体确定。
【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税办发〔2020〕11号)
八、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政策依据】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十、工会经费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各类企业。
【政策依据】
《山西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缴纳工会经费的通知》(晋工发〔2020〕1号)
第二部分 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征管服务措施
一、“非接触式”网上办税
二、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提交延期申报书面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核准后,即时办结延期申报手续。
三、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五、多渠道向社会发布《办税服务温馨提示》
六、向我省抗疫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发布《温馨提示》
向我省抗疫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发布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捷办税服务的《温馨提示》。
七、实行进厅人员“二维码”实名登记
纳税人进入办税服务厅实行扫描“二维码”实名登记,避免交叉感染,做好风险排查追溯工作。
八、扩大税邮合作范围至全部纳税人
对已实现税邮合作的市局,疫情期间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邮寄发票服务范围扩大至全部纳税人。
九、拓展“双向预约”办理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对通过线上预约渠道提前预约的纳税人,优先发放预约号;通过电话提前预约的纳税人,单独设立“预约窗口”办理预约业务。各县(市、区)局借鉴网格化管理方式,提供“双向预约”服务,由税收管理员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安排,预约分期分批次错峰申报办理时间。
十、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绿色通道
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十一、提供容缺办理服务
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十二、扩大“银税互动”贷款受惠范围到所有企业
深化银税互动,扩大“银税互动”贷款受惠范围到所有企业。
十三、主动问需,助力重点企业复工复产
对我省煤炭、电力、出口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对接,主动问需,主动辅导,助力重点企业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