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记者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获悉,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地和相关部门已开始实施。此举是山西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重大突破的具体举措,也是山西省开启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的标志。
“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改革的最大亮点是打破传统土地要素配置的体制性障碍,规定政府在出让土地前,由政府出资对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评价,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由政府明确土地出让的投资强度等控制性指标,通过事前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以企业承诺履约为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构建激励倒逼机制,加快推动土地资源要素向高端产业、优质企业集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良好环境。
“标准地”改革是山西省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实施意见》明确,要通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政务服务实行事前政府统一服务,强化信用约束实行事中企业作出承诺,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改进国有建设用地配置,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强调,各市、县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推动“标准地”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组,抓紧制定与落实《实施意见》相配套的具体管理办法,细化改革内容、工作要求、出让程序、职责分工,保障“标准地”制度落地见效,确保山西省“标准地”改革处于全国第一方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