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投资于B公司7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假设采用成本法核算)占比80%,2018年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400万元,B公司股东会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宣告分配利润125万元,A公司应分回投资收益100万。该收益于2020年3月5日收到。
2019年6月份宣告分红:
借:应收股利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请问:
2019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投资收益这样填报是否正确?
1、会计上规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税务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对比以上规定,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相同,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A105030、A105000。
4、由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因此只需要填报A107011、A107010申报表来反应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
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